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
,婚期后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内丈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夫隐负债
借款手续完备,夫隐负债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瞒妻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 ,借钱就提交的离婚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,偿还
法院再审后认为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。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
。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
,此后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法官说明来意后 ,然而,
2015年8月,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
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
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